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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11-29 09:34:09
导读:四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应急宣教中心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命审题、组卷等工作。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承担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分别负责委派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和阅卷专家。

市应急宣教中心、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共同组织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阅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安全生产实务》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市作为注册的依据。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结合本市实际,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原则上为试卷满分的60%。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应急局确定。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根据国家和本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执行。报名成功后,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市应急宣教中心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开展核查。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核查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该证书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用印。

第十二条  已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电子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1592/xxgk/zfxxgk/zcwj/gfxwj/20231020/bfa6e88f1fd34170b57ff8cf4f9378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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