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等功能区的职责。
本次修改在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监管体制、以及有关机构建设和职责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
二是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机管理职责。上
述规定尽量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不同特点和监管体制现实,比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负责的区域范围不是行政区域,所以要求其对管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考虑到近年来各地行政监管和执法改革实际,上述单位中有的是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的是根据授权可以直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一些地区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授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既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成立新的工作机构,也可以指定或者授权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功能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并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