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形成了专业化、集群化产业发展结构,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部分功能区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条块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一些开发区、工业园区受到投资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影响,政企不分、监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问题突出,导致这些功能区成为隐患集中区、政府监管盲区和事故多发区,发生了一些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
为了解决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不清的问题,《意见》要求,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适应我国各类功能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职责,有利于解决功能区行业、属地监管责任不清晰、不明确等安全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