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