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在2010年统筹规范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市职业资格清理情况,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1项,见附件)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4项,见附件),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共9项,见附件),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印发后,国家发文新增的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附表及时更新,不再另行发文。
(此文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