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措施
(一)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申请的审查批准该项措施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某项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比较严重的缺陷缺乏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中已经或可能发生较大损失等的情况,此时必须暂停该机构的该项业务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不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不够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重大不安全、不稳健的行为尚未得到纠正,不具备开办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采取该项措施还可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业务和机构上的扩展,从而控制其整体的风险。
(二)限制资产转让
该项措施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比较严重的缺陷,存在着严重违规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可能低价转让资产,使该机构蒙受损失等情况。
(三)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该项措施主要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不足,资产质量较低,未提足损失准备,虚报利润或发生较大亏损等情况,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配红利或控制其工作人员收人水平,以防止该金融机构的资本被侵蚀或控制其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