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相关政策
2、关联交易监管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或累计达到金融租赁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以上,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适用监管法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30%。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3、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 |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 |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 |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
同业拆借比例 |
同业拆借比例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同业拆借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
4、项目公司监管
基本概念 |
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项目公司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
业务区域 |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业务资质 |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
业务范围 |
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进出口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金融机构借款、向股东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业务,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业务。 |
管理要求 |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并表管理和穿透原则,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 每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或单一承租人。 每个项目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和税务报告。 |
项目公司分类 |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以投资管理其他项目公司或以发行债券等方式向其他项目公司融资为目的的管理型项目公司。专业子公司原则上最多可以设立3家管理型项目公司。管理型项目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业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本净额的5倍。 |
项目公司层级要求 |
境内项目公司应当保持1个层级,不得投资下设其他项目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2级,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保持境外项目公司层级结构清晰、简单、透明。 |
清算关闭 |
项目公司项下无尚未履行的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合同及未决事项满6个月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