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
(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提示行,是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等。
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跟单托收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