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是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分为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区微型消防站两类。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
社区微型消防站定位在灭初起火灾特别是防控“小火亡人”事故上。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
(二)人员配备要求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配备要求
除了基本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外线电话。
(四)值守联动要求
(1)应建立24h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
(2)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五)调派原则
当社区遇有警情时,值班人员迅速指令就近人员在1min内核实警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应按照“3min到场”要求进行现场处置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min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
(二)人员配备要求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三)值守联动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h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min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微型消防站应纳人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一、城市消防站的分类
目前将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一)普通消防站
普通消防站,是指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但是,在城市的核心地区,因建筑密集、道路拥堵等各种因素,使得消防队难以在5min到达火场,而要在这些地区建设一级站或二级站,因用地紧张很难实现。因此,为加快消防队第一出动到场时间,适应快速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设立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二)特勤消防站
主要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
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战勤保障消防站。
二、城市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与选址
(一)规划布局与辖区面积
(1)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5min时间是由15min消防时间得来的。15min的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min、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5min、接到指令出动1min、行车到场4min、开始出水扑救3.5min。
(2)城市消防站的辖区面积
A=2P²=2×(S/λ)²
式中A——消防站辖区面积(km²)
P——消防站至辖区最远点的直线距离,即消防站保护半径(km)
S——消防站至辖区边缘最远点的实际距离,即消防车4min的最远行驶路程(km)
λ——道路曲度系数,即两点间实际交通距离与直线距离之比,通常取1.3~1.5
1)城市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级站的辖区面积不宜>7km²,二级站的辖区面积不宜>4km²小型站多位于城市中心区,定为2km²;城市近郊区-辖区面积不宜>15km²
2)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特勤站辖区保护面积同一级站,同一辖区内一般不再另设一级站。
(二)选址要求
(1)消防站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以及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2)责任区内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于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通常不应小于300m。
(3)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宜小于15m。
三、城市消防站的执勤人员及装备配备要求
(一)执勤人员的配备要求
一级站按30-45人配备,二级站按15-25人配备,小型消防站按15人配备,两个战斗班编制,特勤站按45-60人配备。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得减少执勤人数。战勤保障站:编配40-55人。
(二)消防站消防车辆配置数量
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辆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三)灭火器材的配备要求
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四)火警与应急救援分级
1、火警分级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2.、应急救援分级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遇有下列情况之-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2)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3)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五)调派原则
一般情况下,第一出动力量先调派普通消防站的消防救援力量;遇有高层建筑、地下轨道交通、大型商业综合体、石油化工等引发的灾情或普通消防站无法应对的灭火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同时调派特勤消防站出动或作为增援力量调派出动;遇有三级及以上火警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同时调派战勤保障消防站出动或作为增援力量调派出动。城市消防救援站应按照“5min到场”的要求到现场处置警情,增援力量应10min内到现场。
一、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是社会化消防工作中一支重要的队伍,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职责要求
(1)实施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2)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3)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二)建设原则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规定的城市、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等地应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
(2)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①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②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③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④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⑤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管理要求
专职消防员应服从组织的管理,分岗位实施相关工作要求,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4h执勤值守,实施轮值轮班制,并接受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联勤联训等工作。
(四)调派原则
政府专职消防队一般安排在乡镇一级执勤备战,调派原则依照乡镇消防队调派原则执行。各单位专职消防队应保证24h有值班人员值守,统一纳入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按照就近调派的原则,同时调派单位专职消防队赴现场处置警情。
二、乡镇消防队
(一)分级分类
乡镇消防队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1、乡镇专职消防队
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1)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①建成区面积超过5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③全国重点镇。
(2)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①建成区面积2-5km²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②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③历史文化名镇。
④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2、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选址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2)消防车辆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隔离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小于200m。
(三)职责要求
(1)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消防教援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2)熟悉所在乡镇、农村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3)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4)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四)人员配备要求
1、人员数量
2、人员构成
乡镇消防队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乡镇消防队每班(组)应由不少于4名乡镇消防员组成,并设班(组)长1名。乡镇消防队应明确1名通信员、1名安全员;乡镇志愿消防队的驾驶员可兼任通信员。
(五)人员岗位职责
(六)装备配备要求
(七)调派原则
各乡镇消防队应保证24h有值班人员值守,统一纳人全县、区接警调度指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