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师范大学07年成考招生章程
总则
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本校2007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办学情况
第二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培养层次有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学习形式分业余、函授和脱产。
本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各本科层次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后,均可按相关规定在本校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年限按科类、培养层次及学习形式的不同一般为2-5年。业余形式的上课时间一般为晚上或周六、周日白天,脱产形式的上课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白天,函授形式的面授时间一般为寒暑假。上课地点在本校校区内或校外指定教学点及函授站。
2007年招生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培养层次、学习形式、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内容详见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简章。
第四条 本校各专业学费均按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审批的标准收取,按专业类别、培养层次的不同,学费标准为:业余(包括函授)学习:艺术类专业2900元-4000元/学年。人,非艺术类专业1500-2800元/学年。人;脱产学习:艺术类专业5300-7000元/学年。人,非艺术类专业2700-4800元/学年。人。
第五条 本校所有成人脱产学习形式各专业均为走读,不安排学生住宿。
报考要求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不影响本人及他人学习,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七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人员,所报专业原则上应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第八条 报考本校艺术类(高起专、专升本)各专业的考生应按要求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专业课考试成绩将按有关规定作为录取的条件之一。
各专业考试科目为:
① 舞蹈教育专业:形体条件、舞蹈基本功、舞蹈常识、模仿能力、舞蹈组合
② 影视动画、电脑艺术设计专业:素描、色彩
③ 幼儿艺术教育专业:素描、声乐
④ 舞蹈学专业:形体条件、舞蹈基本功、模仿能力、即兴编创能力、舞蹈作品表现力
⑤ 艺术设计(广告设计、电脑美术)、美术学(艺术市场)专业:素描、色彩
⑥ 艺术设计(影像艺术与传媒)专业:摄影常识、摄影构成基础
⑦ 美术学(书法)专业:书史书论、临摹与创作
⑧ 音乐学专业:听辨音、视唱、声乐、钢琴或器乐
本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为9月中下旬,具体安排详见本校招生简章,各专业各科目的具体加试时间以专业加试准考证为准。本校将执行或参照执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考生收取专业加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100-180元/人。
艺术类考生可于2007年11月3日-10日通过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网站查询本人专业课考试成绩。
录取办法
第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学校享有根据各专业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控制分数线的人数等实际情况调整专业招生计划数或合并、停办(上线考生数小于30人时)部分专业的权力。
第十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录取原则是在达到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或调剂录取。其中艺术类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专业加试合格的基础上,按加试成绩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专升本外语类专业在统考总分上线、外语单科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统考总分由高到低在招生计划数内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加试及专升本外语类外语单科合格成绩由本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一条 因志愿专业已录取满额或志愿专业被撤并(生源不足开班人数)等原因,使报考本校的上线考生不能被志愿专业录取时,将按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程序和规定转至其第二志愿专业或按调剂志愿由本校或其他院校录取。对志愿招生计划数额未录满的专业,本校将按录取原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或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本校将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照顾政策进行录取。
新生入校
第十三条 学生录取后,须按本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录取通知书上标定的办学地点报到和注册,对逾期七日未报到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其自愿放弃学籍,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各省级成人招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本校没有委托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本校只在招生简章中公布的函授站和各办学院系设有相应招生咨询人员,且招生咨询人员的建议或意见仅供参考,均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本校相关信息:
首都师范大学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邮政编码:100037
网站地址://www.cnu.edu.cn
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地址:首师大北二区教学楼二层(西三环北路56号)
网站地址://crjy.cnu.edu.cn
电子信箱:cnucrzsb@126.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68901570
暑期值班室电话:68901568
培训办公室电话:68902806
第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本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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