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在取得初级会计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800元。具体内容如下: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实施范围。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五)发放程序
1.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精准筛选比对,确定拟享受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名单、类型、返还金额等,经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2.劳务派遣企业申领稳岗返还,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达成的资金分配协议后,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企业对公账户。
3.对稳岗返还发放有异议的企业,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六)资金用途。稳岗返还主要用于参保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七)资金渠道。开展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列支,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专项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稳岗返还支出用款拨付给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加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力度
(一)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保障范围。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停保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2.发放标准。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原则上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3.申领期限。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
4.其他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5.资金渠道。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款需求及时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
(二)对符合2021年原失业补助金政策申领范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申请,要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参保失业人员在提出失业补助金申请时已经重新参保就业的,其应领未领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应予以补发。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全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
(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三)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另行规定。
四、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800元、中级(四级)1300元、高级(三级)18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原则上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阶段性实施高校毕业生扩岗补助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和工作统筹力度,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确保一线经办力量充足,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二)防范基金风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基金测算分析,按照基金统收统支工作要求,提前做好本地滚存结余基金归集上解,并及时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单位)要开展政策精准宣传,可通过宣传海报(手册)、短信、新媒体、网络、电视等多种渠道,加大向社会公众宣传力度,确保各类参保用人单位和人员尽快知晓政策内容,为推进政策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各市县相关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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