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财会【2018】25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部门,各中央驻川单位: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指导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序完成2018年继续教育,经研究,按照继续教育新规定,并实现过渡期间新老规定的有机衔接,特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1.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新修订和出台的准则及解释8个学时;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4个学时;3.管理会计相关知识4个学时;4.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5个学时;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1.政府会计制度、准则10个学时;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6个学时;3.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5个学时;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3个学时。共计应学习24个学时以上。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今年全省继续教育仍然实施网络和面授相结合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选择。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在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本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记录。
四、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学习时间从2018年7月30日至12月31日。
五、其他
(一)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会计档案所在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也可选择参加由本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开班培训之前,将培训内容、学时、人员等情况向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备,以便实施监督、指导。培训结束时,应安排2个学时考核,检测会计人员学习情况。
(二)未进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但符合前述继续教育对象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即未持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今年继续教育学习应当比照已进入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学习记录报送至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待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在系统中补登记。
(三)继续教育查询、申请办理的网站由“四川财政会计网”搬迁到财政厅门户网站中的“四川会计服务”栏目。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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