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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怎么扣除?扣除多少?有哪些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14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1)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标准方式

1)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2)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3)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3)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4)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5)备查资料:

1)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2)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例1: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例2、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

(1)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3)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3)起止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3)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4)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4)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例1: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例2、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48 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3、住房贷款利息

(1)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标准方式

1)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3)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3)起止时间

1)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2)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备查资料

1)住房贷款合同

2)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例1: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4、住房租金

(1)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注意: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2)标准方式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谁来扣?

1)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2)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起止时间

1)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2)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例1: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5、赡养老人

(1)享受条件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标准方式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4)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5)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3)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例1:父母均要满 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 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 60 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6、大病医疗

(1)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2)标准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例1: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 2019 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 2020 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例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 8 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 16 万元。

7、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两者选其一)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注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不同于上面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8、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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