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