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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民法典》关于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司法解释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规定: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纠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2、长期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断。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国家赔偿: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因素(客观因素):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不论诉讼时效中止时原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几个月,在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始终剩下6个月;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
4、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素(主观因素):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请求;
⑨权利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补充】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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