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两个债权都合法
(2)两个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指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0%。
【解释】“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考虑第三人善意或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买受人属于在明知状态,属于恶意。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负担:债务人负担。
(4)无优先受偿: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代位权 | 撤销权 | |
适用情形 | 债务人消极行为 | 债务人积极行为 |
债权是否到期 | 已经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优先受偿权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承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 由债务人负担 |
1、【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多选题】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地法院起诉丙
【多选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19年3月1日,则自2020年3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D.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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