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注协官网提示,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终于公布啦!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现已开通,参加了考试的同学赶紧来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吧!>>233网校开展了晒成绩赢好礼活动,收到成绩的宝宝们记得来参与哦!
提示:考生进入注会查分网站后,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验证码,即可进行成绩查询。
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入口
查分方式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http://link.233.com/17004/)
查分方式二:233网校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平台(https://wx.233.com/u/hook/37.html)
全国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步骤
第一步:进入中注协官方网站,点击右侧注会成绩查询按钮,登录网上报名系统;
第二步:点击“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第三步:输入相关的信息即可查询到成绩。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采取“非常6+1”模式:专业阶段六个科目加上综合阶段一个科目。
注会专业阶段则采取每科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每一个科目都有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
注会综合阶段各科满分为50分,合格分数为两科合计得60分。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认定办法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预计2021年11月下旬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具体领证事宜请以各省级考办通知为准。
注册会计师成绩复核申请
根据规定,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CPA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复核流程:打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www.cicpa.org.cn)→点击右侧中部“CPA考试成绩查询”→输入CPA考试报名的时候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登录→点击“成绩复核申请”→按要求完成申请操作即可。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部分科目后需要领取成绩单吗?
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部分科目后,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不需要领取成绩单。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领取
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考生可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模块内自行查询、下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领取
2021年及以后年度新批非执业会员直接线上领取电子证,地方注协不再发放纸质会员证书。通过全科考试的考生可凭证书编号及密码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步,在系统界面“基本情况”栏目中选择“下载会员证”功能,选择添加会员证本人照片方式。会员确认或补充个人信息后,即可下载电子证。【入会须知】【入会指南】【入会常见问题解答】
注会通过一科即可免当年继续教育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