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5日CPA会计第一场考试已结束,学霸君特整理了本场真题考点,供大家参考!每年的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希望大家好好利用!
考点:个人转让经济适用房
纳税人的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房屋原值具体为:①商品房,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②自建住房,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④已购公有住房,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考点归属:第五章-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四项所得”,按照分类分项计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适用于每次收入减除的规定。但四项所得均应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度税率),确定应纳税额。取得的其他所得,均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点归属:第五章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136讲
考点3:资源税
一、客观题
(一)不属于征税范围
项目 | 内容 |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人造石油、成品油; ②农林牧渔业,如天然原木、草场、森林; ③食盐;④商贸企业销售自然资源 |
水资源税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取用海洋水;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 ③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 ; 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 ; 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 ⑥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 ⑦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
(二)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 | 内容 | |
免征 | ①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③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 | |
减征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 减征20% |
①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②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 ③页岩气(按6%的规定税率)(2014.12.1~2023.8.31) | 减征30% | |
稠油、高凝油 | 减征40% | |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2014.12.1~2023.8.31) | 减征50% | |
两小一个减征六税两费 | 50%幅度 | |
地方减免 | ①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②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二、主观题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0讲
考点4: 环境保护税法
一、不属于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
项目 | 内容 |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向依法设立的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污水集中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 ②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固体废物或者处置 (如废品收购公司); ③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规模标准的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 ④家庭和个人排放污染物 |
免征 | ①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 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
减征 | 浓度值小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浓度值小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 |
二、计税单位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固体废物 | 排放量每吨 |
噪声 | 超标分贝 |
三、征管方法和纳税期限
①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生态)环保协同、信息共享;
②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纳税;无固定期限,按次计算
考点归属:第八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0讲
考点5: 房产税
一、客观题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收要素 | 内容 | |
纳税人 | 所有权人 | |
使用人管理人 | ①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 ②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③无租使用房产 | |
征税范围 | ①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但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 | |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农村的房屋; ②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室外游泳池等;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 |
(二)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性质 | 房产原值 | |||
一般情况 | 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 |||
土地 (价款)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地价、契税)、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等 | 容积率<0.5 | 土地面积 =2×房产建筑面积 | 计入 房产原值 (无论是否单独记账) |
容积率>0.5 | 登记面积 | |||
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 | 与房屋不可分割 | 计入房产原值 (无论是否单独记账) | ||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 | ||||
改建扩建 原房屋 | 一般情况 | 增加原值 | ||
更换附属设备 | 新设备价值计入原值,可扣减旧设备价值 | |||
更换附属设备易损零件 | 不计入原值 |
2.从租计征
计税方法 | 租金收取方式 | 计税依据 | |
从租计征 | 一般房屋出租(含经营租赁) | 不含税租金收入 | |
个人出租住房 | |||
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 | 标准租金额(当地规定) | ||
免收租金+收取租金 | 免收期 | 房产余值 | |
收租期 | 租金收入 |
(三)特殊房产
计税方法 | 特殊房产 |
从价计征 | ①参与投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投资联营的房产(被投资方); ②融资租赁房产(承租人); ③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用于自营的经营性房产(代管或使用人) ; ④以免收租金和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产在免租期(出租人); ⑤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使用人) |
从租计征 | ①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投资联营的房产(投资方); ②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用于出租的经营性房产(代管或使用人); ③以免收租金和收取租金的方式出租房产在收租期(出租人); |
(四)税收优惠
房产性质 | 免税 |
自用房产 |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全额或差额事业单位);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⑤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
住房类 | ①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居民住房)(区别个人出租住房); 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停止使用的; ⑤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 |
优惠延续 | 农产品用地;学生公寓;商品储备;促创新 |
二、主观题—跨税种计算
涉及税种 | 保有方 |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 | 全年保有 | 年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房产原值×(1-10%~30%)×1.2% |
年度中取得 | 年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12×应纳税月份数 | ||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 |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50%~80%)×(1-10%~30%)×1.2% | ||
从租计征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从量计征 | 全年占有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 |
年度中 取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年适用税额×应纳税月份÷12 |
考点归属:第十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1讲
考点6: 土地增值税
一、客观题
(一)不属于征税范围
项目 | 土地房屋权属性质 |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国有土地出让; ②房地产继承; ③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④合作建房自用; ⑤房地产出租、抵押、代建、评估 |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 | 内容 | 办理时间 | |
应当清算 |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 | |
要求清算 | 已竣工验收 | 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 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 |
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 |||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 |||
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
二、主观题—跨税种计算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种 | 转让方(卖方) | |||
土地 增值税 |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 |||
新房 | 应税收入 | 应税收入=含税收入-增值税 | ||
扣除项目 金额 | 利息 可证明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5%)+允许扣除的利息+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 ||
利息 不可证明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10%) +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 |||
旧房 | 扣除项目金额 | 评估 价格法 | 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 | |
计算 扣除法 | 扣除的购房金额+购入和转让环节税金 =购房发票金额(1+拥有年数×5%)+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
2.房地产开发企业
涉及税种 | 转让方(卖方) | 受让方(买方) | ||
增值税 | 简易 | |||
一般 | ||||
附加税费 |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或10% | |||
契税 | 应纳税额 =合同金额×契税率 | |||
印花税 | (双方)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5‰ | |||
土地 增值税 |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 |||
扣除项目 金额 | 利息 可证明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1+25%)-利息-城建税及附加 | ||
利息 不可证明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30%)-城建税及附加 |
考点归属:第十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1讲
考点7:契税法
一、不属于征税范围
项目 | 土地房屋权属性质 |
不属于 征税范围 |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②典当; ③抵押; ④出租 |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 土地房屋权属性质 |
部分 免征 |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⑦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⑧土地、房屋的等价交换(双方用土地或房屋交换) |
减征 |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
考点归属:第十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1讲
考点8: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计税依据和多缴退税
二、税收优惠
考点归属:第六章
【考点归属班级】重点串讲班第1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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