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9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具体事宜
(一)职业技能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
2022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包含车工、铣工等80个职业(工种)291个项目,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等39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的申报时间、计划安排等具体操作事项由相应的评价机构另行公布。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信息详见附件1。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方式
1、团体申报
(1)团体申报权限申请
社会培训机构填写社会培训组织团体申报权限申请表(见附件2),经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职业院校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简称“市职鉴中心”)和市教委教学研究室组织评估论证后,按评估回函填写职业院校团体申报权限申请表(见附件3)。
团体申报单位将权限申请表交予市职鉴中心,同时,登录自助经办系统,在“职业技能评价权限申请”中申请申报的相关权限。“事项名称”选择“社会评价组织等级认定申报”,“节点名称”选择“社会评价组织等级认定申报申请”和“鉴定个人信息维护”,并选取相应的职业(工种)名称和等级。
(2)团体申报操作
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应按各评价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对参加该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本机构学员、在校学生进行申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自助经办系统“社会评价组织等级认定申报”中进行统一代办报名,并根据相关评价机构要求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名表》,缴纳评价费等其他手续。
2、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各评价项目相应评价机构的业务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对参加部分评价项目的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后续工作事宜
(一)关于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调整事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的要求,焊工(电焊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不再纳入2022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目录,市职鉴中心将不再组织实施其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业机器人操作与示教等25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也不再纳入2022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目录,市职鉴中心将不再组织实施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调整项目详见附件4。
对上述停止考核发证的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书面告知学员培训后不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由学员签字确认。
(二)后续相关事宜
1、对于已申报并完成缴费的考生,如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鉴定,鉴定费可全额退回;如本人愿意继续参加鉴定的,可安排其参加一次鉴定。
2、2022年1月15日之前开班的(以信息系统开班日期为准)以上调整项目学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一次考试,并应于2022年1月20日经团体申报方式完成报名及缴费手续,之后不再受理相关鉴定申报。
3、参加焊工(电焊工)职业资格鉴定,部分科目成绩不合格且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参加一次补考。对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符合综合评审条件的考生可申请参加一次综合评审,并应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报名及缴费手续,具体鉴定时间由市职鉴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后通知。
4、原则上在2022年3月底前安排完成鉴定考试。鉴定考试合格的学员,符合补贴培训条件的仍可享受培训费补贴。
5、以上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及证书查询、证书领取具体操作事项仍按《关于<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职鉴中心〔2021〕5号)执行。
6、业务受理
(1)业务受理地址: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2)业务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15-11:15,下午12:30-16:30(节假日除外)
(3)业务咨询电话:62748577转4112分机
三、关于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具体事宜
(一)培训专业资质审批和设置
对人社部已牵头制定并面向社会发布专业设置标准的培训项目,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专业设置标准履行培训项目审批职责;对其他人社部尚未发布专业设置标准的培训项目,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后,做出审批决定。
培训机构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项目资质后,需在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添加培训项目资质,“核发证书类型”选择“技能等级认定”,并选择相应培训项目名称和等级(见附件5),经培训机构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
(二)培训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应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向每位培训对象发放《职业技能培训告知书》(见附件6),告知培训评价相关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和补贴政策等内容,由培训对象本人签字确认。
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按本市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在经认定的办学点组织开展培训,并在开班3天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开班反馈及学员注册。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上传信息系统的授课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落实打卡签到制度,授课计划发生变更的,至少在授课前一天完成信息系统授课计划变更。培训机构应切实做好教学台账的建立、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并根据属地化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监管。
四、其它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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