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为了加快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一是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通过全省公开征集、各地市人社部门推荐等方式,选择一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在广东省内开展过企业自主评价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每个市推荐1家以上)。二是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
(二)试点对象。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求,挑选本单位主营岗位在岗职工(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广东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已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颁布的新职业。每家试点企业可选择不超过5个职业(工种)进行试点。
(四)试点级别。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五)试点条件。申请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企业,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2.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3.能按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队伍。
5.具有与评价项目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6.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制度,对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六)其他要求。已在人社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试点职业(工种)与级别按照人社部确定的备案文件执行,有关省级备案手续参照本文实施。
二、工作流程
(一)备案申请。符合试点范围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4、近2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原件;
5、企业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说明;
6、企业现有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等专业人员名册及相关资历证明的复印件;
7、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备案评估。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评估,主要评估企业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措施、培训考核内设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考核场地、仪器设备及信息管理体系等内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遴选原则,选择一批评审合格的企业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人社厅出具备案回执。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按备案顺序向试点企业予以证书号段赋码,完成备案手续。省人社厅统一公布试点企业目录,实行报考调整。
(三)制定试点方案。完成备案手续的试点企业,根据《广东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另文印发)制定本企业试点方案报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经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备案实施。
(四)企业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试点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认定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认定实施计划报所属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培训情况、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所属地市鉴定中心对认定全过程进行抽查监督。试点认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试点企业应将评价结果报所属地市鉴定中心进行审核。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全过程,必须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审核认定结果。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另文印发),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三、时间安排
(一)2019年7月5日前,接受企业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申请。
(二)2019年7月中旬,对申请试点企业开展评估备案工作并公布试点企业目录。
(三)2019年7月31日前,指导试点企业制定试点方案。
(四)2019年8月15日起,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五)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试点企业所有批次认定及证书核发工作。
(六)2020年1月,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省人社厅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地市鉴定中心要做好属地试点企业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要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省人社厅负责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省直属企业的评价活动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直接管理,其它试点企业根据属地化原则,由各地市鉴定中心管理。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由我厅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
(四)试点企业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五)试点企业应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试点企业可将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对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员工,试点企业应兑现相应待遇。
五、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20)83189554、83310037;电子邮箱:gdywtz@163.com。
办公地点及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5楼业务拓展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