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注册信息时间:即日起-3月22日,提交信息时间:2021年3月19日-3月23日,网上审核时间:3月19日-3月23日,网上交费时间:3月27日10:00-3月29日。【报考信息在线查询|报名公告|报考条件在线查询】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5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1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设置
(一)科目、专业设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
(二)新旧考试过渡
为确保考试平稳过渡和新旧制度有效衔接,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分别对应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参加原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全科级别)且有效期内的合格科目,其成绩按照新
管理办法执行。
三、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级别(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二)免二科级别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只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增报专业级别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只参加增报专业相应专业科目考试。
(四)试点工作要求
北京是开展提高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专业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专业不参加试点),北京地区报考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原参加2019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学历为大专及以下,且具有有效期内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在北京地区继续报名参加考试。
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四、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专用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区域内作答。其余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人员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人事考试服务频道”(网址:http://link.233.com/22090/ywsite/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栏目,点击本项考试报名链接进行报名。网上填报信息并通过审核的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报名流程详见附件1。
(三)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2021年5月11日至14日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大纲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0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28335/)、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0733/)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网址:http://link.233.com/15954/)免费下载。
六、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级别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免二科级别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增报专业级别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考生可于2021年7月底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link.233.com/28357/)查询考试成绩。证书发放事宜将在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证书查询”栏目公布。
(三)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根据《关于试点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电子合格通知书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0号)精神,2019年起北京市试点推行电子合格通知书,增报专业考试合格者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link.233.com/22090/)“个人办事”栏目,进入“专技人员证书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应电子合格通知书,电子合格通知书与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北京地区2020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2020年在北京地区完成报名且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考全科级别)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
七、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
(一)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京发改〔2021〕347号)规定,客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主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4元。
(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根据短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具体操作步骤详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流程图》。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领取”相关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30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及参加考试名称相关信息发送至邮箱kszxcw@link.233.com/22090。发送邮件后的3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与考生联系,解决相关电子票据问题。
八、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一)人事考试考生涉及行业领域多、流动性强,为确保考试期间参考人员的健康安全,建议所有考生按照北京新冠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工作要求,考前通过单位或所在社区登记预约,完成疫苗接种。
(二)考试当天,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为“未见异常”且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三)建议考生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
(四)人事考试防疫相关要求将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措施规定的变化随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市人事考评办公室最新通知,以免影响正常参考。
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二)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link.233.com/22090
(三)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考试报名流程图
2.审核机构联系方式
北京市人事考评办公室(代章)
2021年3月17日
新闻来源:北京人事考试网,附件进入官方附件查看,地址:http://link.233.com/22090/ywsite/bjpta/zcwj/2021zc/202103/P0202103175854928307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