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一)平行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质量,也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更广范围内选择施工单位。
缺点:合同数量多,会造成合同管理困难;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表现为:一是工程总价不易确定,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施;二是工程招标任务量大,需控制多项合同价格,增加了工程造价控制难度;三是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修改较多,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在平行承包模式下,工程监理委托方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建设单位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要求被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能力。
2.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用这种委托方式,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相对单一,便于管理,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被肢解,各家工程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无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
(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施工总承包模式比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数量少,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减少协调工作量,可发挥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多层次协调的积极性;总包合同价可较早确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由于既有施工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控制的积极性,施工分包单位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作用,有利于总体进度的协调控制。
缺点: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报价可能较高。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宜委托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
优点: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由于工程设计与施工由一个承包单位统筹实施,一般能做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相互搭接,有利于控制工程进度,可缩短建设周期;可以从价值工程或全寿命期费用角度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
缺点:合同条款不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合同数量虽少,但合同管理难度一般较大,造成招标发包工作难度大;由于承包范围大,介入工程项目时间早,工程信息未知数多,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较大风险;由于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数量相对较少,建设单位选择余地也相应减少;工程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不易做到全面、具体、准确,“他人控制”机制薄弱,使工程质量控制难度加大
考点练习
【单选题】在建设工程平行承发包模式下,需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由( )进行协调。
A. 设计单位
B. 建设单位
C.质量监督机构
D. 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委托多家工程监理单位针对不同施工单位实施监理,需要分别与多家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并协调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