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1.合同组成文件
银皮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优先次序是:
(1)合同协议书;(2) 专用合同条件;(3) 通用合同条件;(4) 业主要求;(5) 明细表;(6) 投标书;
(7) 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 (8) 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二)业主代表
根据合同,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 职责和权力通知给承包商。
业主代表应行使业主方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完成受托的任务,除非业主方另行通知,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 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 ,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 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商。
(三)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
如未在合同中事先指定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及资料提交给业 主,以征得同意。承包商代表应以现场为基地,专职管理项目实施工作,代表承包商受理业主发出的有关承包商根 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的各项书面指示。
(四)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及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28 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限制分包的部分,承包商才能分包。
(五)设计及数据风险
【放线的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 错。
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对放线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校验核实,而不能太过依赖于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的正确性。
(六)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索赔)
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 的条款中规定:
(1)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 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4)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不同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本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 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 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业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不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3. 承包商工期索赔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 3种:
(1) 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 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 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 这两种情况不能索赔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