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1)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4)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5)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人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