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有关验收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
1)同一项日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司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项目监理机构认可。如施工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