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