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