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的交货方式可分为内陆交货类、目的地交货类、装运港交货类。
内陆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内陆的某个地点完成交货任务。
在交货地点,卖方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和有关凭证,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按时接受货物,交付货款,承担接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自行办理出口手续和装运出口。
货物的所有权也在交货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目的地交货类即卖方要在进口国的港口或内地交货,包括目的港船上交货价,目的港船边交货价 (F()S) 和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关税已付) 及完税后交货价 (进口国目的地的指定地点)。
它们的特点是: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是以目的地约定交货点为分界线,只有当卖方在交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方算交货,方能向买方收取货款。这类交货价对卖方来说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一般不愿意采用这类交货方式。装运港交货类即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任务。主要有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B),习惯称为离岸价;运费在内价 (CFR);运费、保险费在内价 (CIF),习惯称为到岸价。它们的特点主要是: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装运港交货,只要卖方把合同规定的货物装船后提供货运单据便完成交货任务,并可凭单据收回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