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内容偏文科,部分内容和科目一法律法规有重叠。所以复习过程中,多记多背。不仅仅要会做题,还要领会题目背后的考点。考试遇到相同的考点,也不用慌了!【4套/科基金考前,考前锁分关键在这里>>】
下面为大家整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数字年份考点,背起来!!!
1.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作出增资或者减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转让一般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将导致新的合伙人加入,一般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5.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如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7.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8.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 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9.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10.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11.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12.除非另有约定,基金合同中应当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13.季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14.年度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5.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基金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16.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服务业务情况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运营情况报告。服务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审计报告。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登记信息。
17.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创新制度安排,有效提升了私募基金行业透明度。
18.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业协会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19.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基金备案提出了新的规定,即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基金管理人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髙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