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3年11月24日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或者部分科目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境外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等办理。
符合规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通过协会认可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2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注册临时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为从业资格。
申请人从事基金业务的,应当填报申请表,并通过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申请人注册材料经所聘用机构审核后提交协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从业资格,通知机构和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通过学历认定、从业经历认定等方式注册从业资格的,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后续职业培训。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文章内容来源: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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