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方式有两种:
(1) 现金分红方式: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是指将应分配的净利润按除息后的份额净值折算为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分红再投资,事先没有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1、基金利润的概念
(1)概念: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益等
(2)来源
利息收入:债券利息、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及股利收益。
其他收入: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手续费返还、ETF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产损失而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
3、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我国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利润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利润分配的最低比例,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两种分配方式: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3)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1)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周五申购或转换转入,不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3)周五赎回或转换转出,享受周五、六、日的利润。
(1)增值税
定义: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收,未增值不征收。
金融市场情况:
①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
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③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取得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④免收增值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2)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3)所得税
①管理人和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②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人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买卖基金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①机构投资者: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个人投资者:个人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2)印花税
①机构投资者:免征
②个人投资者:免征。特殊: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予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
(3)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 |
①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个人投资者 |
①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④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名义利率:包含了对通货膨胀补偿的利率,当物价不断上涨时,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高。
实际利率:在物价不变且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的利率,或者是指当物价有变化,扣除通货膨胀后的利息率。
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1)估值责任人
①管理人:估值第一责任人。
②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
(2)估值程序
①基金份额净值是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计算。
②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③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3)估值的基本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
①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①基金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②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③基金销售服务费是指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方面的费用。
④目前,我国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R/当年实际天数
H表示每日计提的费用;E表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R表示年费率。
(2)基金交易费
①基金交易费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印花税、交易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
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还需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我国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基金会计核算的特点(★★★)
(1)基金的会计主体
①核算主体:证券投资基金。
②会计责任主体:对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的会计分期
传统会计分期一般以年度、半年、季度和月份为单位。目前,我国的基金会计核算已经细化到日。
(3)基金会计核算对象
资产类、负债类、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一)基金持仓结构分析
1.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在基金资产中的比例
2.其他:盈利和分红能力、收入和费用情况、份额变动、投资风格。
(二)基金份额变动分析(开放式基金特有):对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和持有人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了解投资者对该基金的认可程度
(三)基金投资风格分析
①持仓集中度分析,通过计算持仓的前10只股票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可以分析基金是否倾向于集中投资;
②基金持仓股本规模分析,通过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本规模分析,可以了解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规模偏好;
③基金持仓成长性分析,通过分析基金所持有的股票的成长性指标,可以了解基金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四)其他:基金分红能力分析(比较特殊的内容)、基金盈利能力分析、基金收入和费用情况分析。
(1)基金资产估值: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2)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人
(2)重要性: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需要考虑的因素
①估值频率
②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③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1、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1)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债券二级市场参与者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对手方,与之进行债券交易。
(2)做市商制度
在债券市场上,由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市场参与者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债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债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制度。
(3)结算代理制度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开展结算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的制度。
(1)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债、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国际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
(2)回购: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3)远期交易: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债券的行为。最长不超365天,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1)债券结算的类型
分类标准 |
类别 |
债券交易和结算的相互关系 |
全额结算:即逐笔结算,资金负担较大,结算成本较高。 净额结算:结算系统在设定的时间段内,对市场参与者债券买卖的净差额和资金净差额进行交收。适合交易非常频繁和活跃的市场,尤其撮合交易模式和做市商机制较发达的场外市场。 |
结算指令的处理方式 |
实时处理交收:指结算系统实时检查参与者券款情况,只要结算所需条件满足即可进行券款的交收。 批量处理交收:将某一时段内满足条件的所有结算集中在一个特定时间段内集中进行处理。。 |
(2)债券结算的框架
①制度基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②业务系统: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3)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交易流通起始日 |
①中央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366天以上——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第三个工作日。 366天(含)以下——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②证券公司、企业短期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③企业债券:债权债务登记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④央行票据:债权债务登记日当天。 |
交易流通终止日 |
兑付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存在T+1的结算日,也就是说在债券交易流通终止日当天债券还可以办理过户,因此,一只债券的截止过户日与其交易流通终止日是同一天,该日日终后债券登记托 管结算机构不再办理该债券的结算业务。 |
结算日(交易交割日) |
T+0、T+1(T为交易达成日) |
截止过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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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结算方式
①纯券过户(FOP):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由于快捷、简便,且风险由双方承担,所以国外发达市场常用。
②见券付款(PAD):有利于收券方控制风险,付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③见款付券(DAP):有利于付券方控制风险,收券方有一个风险敞口
④券款对付(DVP):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结算双方风险对等,是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5)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分销业务 |
承销商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的过户。 |
现券业务 |
债券即期交易,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
质押式回购 |
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期限最长为1年,1天和7天最为常见。 |
买断式回购 |
①回购期内,债券归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使用债券,回购期间如发生利息支付,归持有人(逆回购方)。 ②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
债券远期交易 |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期限2~365天。 |
债券借贷业务 |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岀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
利率互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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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分销业务 |
承销商在发行期内将承销债券向其他结算成员(和分销认购人)进行承销额度的过户。 |
现券业务 |
债券即期交易,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
质押式回购 |
质押冻结期间债券的利息归出质人所有,期限最长为1年,1天和7天最为常见。 |
买断式回购 |
①回购期内,债券归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使用债券,回购期间如发生利息支付,归持有人(逆回购方)。 ②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
债券远期交易 |
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期限2~365天。 |
债券借贷业务 |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岀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 |
利率互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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