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业务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类管理人不得兼营“投资咨询”业务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管理人,需要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审慎调查和论证说明;并且,“投资咨询”业务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得存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中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3)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需要提前进行业务剥离,业务重组完成后再出具法律意见书
4、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5、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6、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7、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所需基本设施(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和条件
8、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风险隔离等制度
9、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说明情况及潜在风险
10、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
获得从业资格的途径:①通过考试申请;②通过资格认定
11、申请机构及其高管等是否受到相关处罚
12、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向协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