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科目中,第1章、第4章、第6章、第7章、第8章这几章节为高分值章节,约100分左右,需要细致地学习,把该拿的分都拿到手。第1、8章是难点章节,需要理解、应用,建议认真学习王东兴老师精讲班课程,深入浅出带学员们攻克难点。
《工程法规》科目内容涉及面广,考查方式灵活,近年来考核教材原文的题型越来越少,需要对知识点有更深入地理解。
《工程法规》选择题重点集中在一、四、六、七及第八章内容,更加注重考生对知识点细节的理解和把握,相对于其他科目,整体难度较小。学霸君帮大家整理历年分值分布如下:
章节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 30 | 33 | 32 | 32 | 28 |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 10 | 9 | 9 | 9 | 10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 11 | 14 | 11 | 12 | 12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16 | 17 | 16 | 14 | 17 |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 7 | 7 | 7 | 6 | 7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17 | 17 | 18 | 18 | 18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 19 | 16 | 20 | 21 | 20 |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20 | 17 | 17 | 18 | 18 |
总分 | 130 | 130 | 130 | 130 | 130 |
【新增考点1】1Z301042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核心点:该考点属于历年高频考点,新教材有小变动,需注意细节,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2】1Z301072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核心点:该考点属于历年高频考点,新增变动点较多,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3】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核心点:该考点考查较频繁,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4】1Z301094 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
【核心点:税收知识每年都会进行考查,对于新增内容,需留意,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5】1Z30110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
【核心点:通常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内容进行混淆考查,需留意,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6】1Z302021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核心点:资质分类,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7】1Z3030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核心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选择题考点】
【新增考点8】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核心点:该知识点属于历年高频考点,尤其是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垫资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需重点掌握,选择题+案例考点】
【新增考点9】1Z305012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①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核心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选择题】
【新增考点10】1Z30602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核心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注意区分,选择题+案例题】
【新增考点11】1Z306032 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核心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选择题】
【新增考点12】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核心点:处理结果的监督落实,新考点,选择题】
【新增考点13】1Z3070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核心点: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选择题】
【新增考点14】1Z3070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核心点: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新考点,需掌握,选择题】
【新增考点15】1Z3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2021年2月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核心点:工程竣工结算,选择题】
【新增考点16】1Z307052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核心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选择题+案例】
【新增考点17】1Z308056 行使行政职权时侵权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21) 3号)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核心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仅做了解,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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