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其他规定: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 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 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6)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2022】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发生效力的时间是( )。
A.登记时
B.合同成立时
C.交付时
D.合同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