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
1)居民
A.中国境内有住所
B.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公历1.1-12.31)
2)非居民
中无住所又不居住
中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天
(2)征税范围:
(3)免征个税范围:
①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术/文/卫/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面福利费、抚恤金、济金;回保险赔款;
固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⑦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③依法应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回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记忆:奖励国债、救助福利、老外专属
(4)减征——一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备案: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6项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7)纳税人应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④取得境外所得
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记忆:2处/未扣缴/的境外/综合所得
纳税人、税率: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干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丛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县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一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不征范围——一进口货物;境外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4)税率——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县镇的,1%
(5)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契税:
(1)纳税人-一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