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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4日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由企业通过主管厅(局、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中央驻赣企业通过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要求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
    3、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对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汇总材料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通过聘用企业按上述申报程序报初审部门。
    2、初审部门上报初始注册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的上报函;
    (2)《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各一份;
    (3)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注册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4)材料报送按《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3、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申请材料报送参照初始注册申请材料要求。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要求办理,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首次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时间及要求
    1、本次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实行集中分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31日,第二批受理时间为6月20日至25日,第三批受理时间为7月15日到20日。
    2、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按程序做好申报、初审等环节工作。
    3、各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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