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②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④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⑤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