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5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区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按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所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原有职业资格仍可继续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
二、不重复评审和办理职称证书。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四、做好对应认定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衔接工作,并做好政策解读和证书甄别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标题: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原文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