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期货法律法规—诉讼中的保全与执行
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 | ||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 | 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总而言之是债权人只能申请冻结、划拨债务人自己的资金,仅仅寄放在债务人这里的非债务人的资金是不能被申请冻结、划拨的。) |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划拨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期货公司已经结清所有持仓并清偿客户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结算准备金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期货公司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先行冻结、查封、执行期货公司的其他财产。(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 ||
客户、自营会员为债务人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保证金、持仓依法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 |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 | 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结算担保金由全体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结算担保金归结算会员所有。) |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有证据证明保证金账户中有超过上述规定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部分权益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有证据证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自有资金与保证金发生混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相关账户内的资金或者有价证券。 |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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