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的场所,按照其章程进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 万元的,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期货交易所的变更及解散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②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③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情形解散的,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作为独立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5)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3)理事会认为必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理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职权: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3)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4、中层管理人员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职权: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3)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4)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5)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6)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7)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8)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3、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4、监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5、中层管理人员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及其客户、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九)查处违规行为
以上为本期笔记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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