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期货从业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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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1.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6)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3)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4)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 误导性信息;

(6)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 电视、 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 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 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 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08-09
一、 期货公司展业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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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货公司展业的一般要求

期货公司展业的一般要求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 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 专业知识、 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 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业务公示及投诉处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 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 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 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三)数据备份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对交易、 结算、 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 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 应当为客户保密, 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 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20年。

08-09
二、 期货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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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经纪业务及其监管

(一)期货经纪业务概述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除下列单位和个人外的客户委托, 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手续费)的业务: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符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是期货公司的基本业务, 只有在取得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基础上, 期货公司才可以申请其他期货业务。

(二)监管要求

1. 开户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

(1)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2)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 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3)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 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和不完整的,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2. 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 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由客户签字确认, 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 交易指令传递和审核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 计算机、 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4.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08-09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
一、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

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期货法》规定的条件[不少于15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少于3人];

5.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另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股东条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个人

(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3)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

(5)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6)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7)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8)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9)近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10)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三)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 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 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08-09
恪守职业准则
恪守职业准则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政策, 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 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 诚实守信, 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 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悄况除外: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2)国家司法部门、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3)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 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 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 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 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08-09
强化对投资者的责任
强化对投资者的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 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 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 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 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 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 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1)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2)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 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3)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 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08-09
履行相关责任
履行相关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1)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 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2)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 违法违规的行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 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 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08-09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08-09
一、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一、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08-09
一、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一、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首席风险官任免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 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 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是否诚信守法、 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 职责范围、 权利义务、 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08-09
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三、职责与履职保障

职责与履职保障

(一)主要职责

1.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2.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对期货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履职保障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享有下列职权:

(1)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2)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3)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 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4)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08-09
一、任职条件
一、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一)具体条件

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4)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②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 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③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期货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货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④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⑤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⑥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担任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备期货专业能力。

担任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担任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除具备经理层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 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履职以及考核应当保持独立性。

担任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担任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 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08-09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蓝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但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期货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同时,要求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期货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分支机构负责人。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08-09
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08-09
三、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 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1)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2)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配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08-09
一、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一、我国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进程

(一)试点探索

1.1990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为基础, 引入期货交易机制, 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场所。

2.1992年9月, 我国第一家期货公司广东万通期货公司成立。

3.1992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二)清理整顿

国务院于1993年和1998年对期货市场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 最终仅保留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家期货交易所, 并明确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三)规范发展

 2006年, 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并先后于2010年、2013年上市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期货市场产品体系。

(四)创新发展

1、2018年3月,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品种原油期货在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期货市场国际化迈出新的一步。

2、2020年12 月中证商品指数公司注册成立。

3、2021年1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批设立。

4、2023年8月我国首个航运期货品种一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截至 2023年12月末,我国期货市场已发展成为上市131个期货及期权品种,拥有5家期货交易所、150家期货公司、逾8万期货从业人员,涉及220余万期货交易者的风险管理市场。

08-09
二、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二、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期货市场行政法律关系

(一)中国证监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

1. 行政监管对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意义重大

2. 期货市场行政监管的主要原则

①依法监管原则

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③防范系统性风险原则

④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原则

3.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①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②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③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⑥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⑦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⑧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⑨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⑩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参与主体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救济关系

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机关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展开, 对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得提出行政复议。所谓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 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单方行为, 主要包括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或其他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 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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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风险管理制度
二、 主要风险管理制度

主要风险管理制度

(1)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会员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 它又分为最低交易保证金和梯度交易保证金两类。 梯度保证金又因持仓的不同数量和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而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结算保证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金额由期货交易所规定。

(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无负债结算制度保证了每一位会员的保证金账户盈亏都能够得到及时、 具体、 真实的反映, 有利期货交易所准确、 及时掌握会员的最新资信情况。

(3)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可以限制合约价格的波幅, 适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可以控制市场价格的波动范围或幅度, 将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降低风险的危害程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对会员或者客户最大持仓掀的限制, 是防范大户操纵期货市场的有效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均规定,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合约上持有的投机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的持仓限额的80%及以上的, 启动大户报告制度。

(5)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期货交易所从手续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 作为期货交易所履约担保时的备付资金。

(6)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制度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的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控制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

风险度=(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 X 100%

当投资者的风险度≧100% 时, 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或强制平仓通知书, 要求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持仓, 直至风险度小于 100% 。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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