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展业的一般要求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 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 专业知识、 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 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业务公示及投诉处理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在本公司网站、 营业场所等公示业务流程, 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 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三)数据备份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对交易、 结算、 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 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 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 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 应当为客户保密, 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 客户资料保存期限自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期货经纪业务及其监管
(一)期货经纪业务概述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除下列单位和个人外的客户委托, 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佣金(手续费)的业务: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符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是期货公司的基本业务, 只有在取得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基础上, 期货公司才可以申请其他期货业务。
(二)监管要求
1. 开户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
(1)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2)充分告知客户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规定, 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申报和变更进行管理。
(3)对客户开户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 开户信息和资料不真实、 不准确和不完整的,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2. 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 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由客户签字确认, 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 交易指令传递和审核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 电话、 计算机、 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4.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 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 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及其监管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概述
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1)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 提供风险管理咨询、 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2)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 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制作、 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3)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 套利等投资方案, 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监管要求
1.申请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6)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禁止性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3)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4)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 误导性信息;
(6)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关于风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4. 关于研究分析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
(1)公平对待委托客户, 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2)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 管理及使用机制, 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3)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 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5. 关于交易咨询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 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 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 不得就市场行情作出确定性判断。
6. 业务留痕与投诉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 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 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 风险管理意见、 研究分析报告、 交易咨询建议、 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7. 防范利益冲突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 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8. 利用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 电视、 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 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 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 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1)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 提供风险管理咨询、 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2)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 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 制作、 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3)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 套利等投资方案, 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1.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 刑事处罚, 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6)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条例》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形;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以虚假信息、 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3)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4)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 误导性信息;
(6)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 电视、 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 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 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 保护他人知识产权、 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