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四: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实行行为。
(一)成立共同正犯,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二人以上
“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共同故意
①认识因素:指共同正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
②意志因素:指共同正犯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注: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需要有概括的故意,不需要明确具体。
3.共同行为
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彼此联系、互相配合,而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造成结果。
共同行为对各方的行为具有影响力,这种影响既包括客观物理上的影响力,也包括主观心理上的影响力。
(二)这些情况,不构成共同正犯
1.过失的共同正犯
指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表面上有共同行为,但不存在共同故意.
2.同时正犯
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3.实行过限
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同正犯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人对此缺乏共同故意,故应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
考点十五: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间接正犯并未有实行行为,只是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但由于缺乏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犯,而由利用者对被利用者的行为独立负责。
间接正犯包括以下情况:
(一)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例如,王某教唆14岁的小潘盗窃,小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王某属于间接正犯。
(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例如,医生田某欲杀害病人小红,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小吴,小吴给小红注射后,小红死亡。田某为间接正犯,小吴视为田某的犯罪工具。
(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例如,甲将邻居家的孩子(4岁)带到河边,哄骗孩子说河里有糖果,让孩子跳下去,孩子果然跳入河中,最终淹死。
(四)利用行为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被利用者对利用者的犯罪行为、主观想法并不完全知情,具体包括:
①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通过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来牟利,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但乙没有牟利目的,因而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
②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例如,警察甲教唆平民乙对丙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乙虽然对丙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但因其不具有该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而甲则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
【一句话总结】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把他人当成自己的犯罪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十六:罪数形态
(一)罪数的分类
我国传统的罪数理论将罪数分为下列三类: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与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1.基本步骤
(1)构成要件标准
看行为符合几个构成要件,符合一个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就是数罪。
(2)综合考虑行为和法益
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只能定一罪;当一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原则上也应该评价为一罪。
数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一般也只定一罪;只有当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时,才能数罪并罚。
(3)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
例如,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属于数个行为侵犯数个法益的情况,按道理应该数罪并罚;但法律将其规定为一罪,应从其规定按一罪处理。
2.例外规定
(1)高度伴随行为
对于经验法则上高度伴随的行为,根据社会观念,一般不以数罪论处。
例如,行为人盗窃之后再进行销赃的行为只定盗窃罪。因为销赃的行为具有高度伴随性,不进行数罪并罚。
(2)可被切割的行为
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但若该行为可以被完整地切割为数个构成要件,并且侵犯了数个法益,一般应数罪并罚。
例如,行为人在骗税过程中又有逃税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3.法条关系
法条关系一般分为包容关系、交叉关系、中利关系和排斥关系。通说认为:
(1)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可能成立法条竞合。
(2)中立关系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但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3)排斥关系不可能出现竞合。
(三)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重要)
1.概念
(1)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例如,行为人开枪击中他人,致使他人死亡,子弹穿过他人身体又把另一人打成重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
对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2)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而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例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该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
2.区别
(1)形式上,想象竞合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因此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法条竞合必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
(2)实质上,法条竞合的特别法可以涵盖普通法的法益,从而实现法益的全面保护,但想象竞合的重法并不能涵盖轻法的法益。
(四)结果加重犯(重要)
1.定义
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却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例如,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发生轻伤结果,如果发生了重伤结果,则需适用加重刑罚。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外发生了特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最少具有过失。
(5)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考点十七:累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人。
其构成条件如下: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注意:行为人只要有一个罪是在18周岁之前实施的,就不成立累犯。
(二)特殊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意期间,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其构成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论刑法轻重和间隔长短。
3、如果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而后罪是三类犯罪以外的其他故意犯罪,只要符合时间条件,也可以成立一般累犯。
(三)处罚原则
1、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累犯不得使用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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