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一相关链接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是终身制,离开就没有。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2)实际待遇
自2003年起全国人大多次提交改革方案,提高教师待遇,严格教师录用制度。而如今在一些大中城市,教师收入已经逐步超过白领。
2013年,教师的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①基本工资——按照教师资格定(随国民经济增长):小学教师2000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
②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稳定。
③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这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④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学期学年评,不终身制。每个老师积极努力都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代课,更要激励上好课。
⑤特优津贴——全体教师公认的特别优秀教师享有,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像领国务院津贴和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针对那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很好推广效果的特殊研究成果和对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教育及教学方法,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教师得到应有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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