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局发布通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需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执业药师,不得兼职和挂证,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河北省省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45号)等相关规定,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配备、保障等合理需求。结合省本级医疗保障实际,为做好“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合力。“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
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二)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
(五)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六)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七)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
(八)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九)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
(十)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
(十一)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证照信息不一致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提前悬挂医保定点标识或冒用医保定点资质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章 申报流程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成为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附件1);
(二)《河北省省本级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药店平面布局图;
(五)职工花名册(附件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专职负责人、联络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谈判药品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4);
(七)谈判药品采购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及监控视频系统、全程冷链物流及设备清单等证明符合申请纳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五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受理评估、谈判签约等,参照《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1号)执行。
第六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承诺书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3245/content/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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