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了《云南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明确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药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该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药学继续教育学分。
同时,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细则》指出,药学继续教育的对象为该省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等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该省有关规定取得药学(药品)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细则》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具体获取方式及评分标准如下图:
至于学分的验证,《细则》谈到,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由项目承办单位提供。药学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验证制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将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统一报所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审,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初审材料报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颁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学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合格证》。
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12404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3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58691人,占注册总数的91.2%。
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据文件,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告原文:mpa.yn.gov.cn/ZwgkNewsView.aspx?ID=439040c5-4670-4538-af3b-263ba481d3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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