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
执业药师考试合格者,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证书注册官网
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安徽、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超20个地区已经实现了全程网上办理证书注册。大家可以通过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官网查询自己所在地是否实行网上办理注册。
通过在网络上上传申报材料,实现在线受理、查询、审批和快递邮寄到家的模式,方便了执业药师注册办理,从最开始的“需要跑几次”到“最多跑一次”,现在升级到“一次都不用跑”。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职责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贵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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