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建筑法及相关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起来跟着小造君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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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知识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发包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施工图设计审查
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3)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可委托具有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监理。
(4)工程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四有一完成)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资质范围内承揽。
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揽工程。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2)勘察设计
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质量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2015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说法,正确的有( )。
施工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2)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
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应当具备监理资质。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不能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利害关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提交保修书时间-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保修书的内容-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01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质影响工程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2019】,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