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的。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需要依靠政府行使其管理和监督职权,而且更需要造价工程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各方提供良好的服务。造价工程师通过指定、委托或聘请,为委托方的工程造价把好关,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第六章权利和义务中已经明确规定,保障造价工程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可以不受非法或行政干预,使造价工程师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地发挥为社会提供造价咨询帮助的作用。
(四) 是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和促进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需要
随着建设市场的全面开放,工程造价通过招投标竞争定价将更加的激烈,无论是投资、设计、承包方或造价咨询单位,运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投资效益都是必须认真考虑的。这些都是需要竞争和加强管理才能做到的。市场的竞争最终将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参与建设的各方,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就不可能编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注重了经济效益,各单位开始重视概预算人员的工作,目前专业人员的水平,总体上较以前有了提高,但仍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工程造价在编制过程中存在计算上的漏算、缺项、工程计量不准,不会做补充定额等现象大量存在,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缺乏能动的影响,优化决策、设计、施工等方案的知识和技能;在开拓一些新的领域方面,如索赔、风险管理、投标策略等更缺乏相应的探索精神。所有这些情况说明,我们这支专业队伍的业务水平离市场尚有一定的距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实行准入制度,建立起适应人才市场竞争,促进工程造价管理质量、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断提高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