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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限制证券交易的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20年4月28日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不少考生已经开始晕头转向啦。为了让大家明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方向,233网校学霸君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点,还不快来学!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密>>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核心考点:限制证券交易的行为

限制证券交易的行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④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⑤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⑥上市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山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且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考点巩固练习】

【单选题】 2020年3月1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3月2日,甲公司又从乙公司手上受让A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从乙公司受让的1%股份,在买入后的12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B.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自3月1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C.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其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D. 甲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选项B错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通知、公告期限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违规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选项A错误),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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